原告汤某,男,35岁。
被告刘某,女,26岁。
原告汤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某诉称:原被告2003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经常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2月25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8年1月,被告离家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2012年3月,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来院。
综上所述事实,有结婚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被告因与原告感情不好离家外出,双方分居4年多,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汤某与刘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40元,由汤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琳
代理审判员贾宇
人民陪审员彭时贞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