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男。
被告罗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1000元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1000元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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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郭兵凡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刘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