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
被告张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以与被告张XX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