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阳某甲。、
委托代理人阳A。
委托代理人谭某。
被告阳某乙。
原告阳某甲与被告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卫文独任审判,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阳某甲与被告阳某乙于2008年农历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阳B。2010年6月25日,双方闹矛盾分居。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男式摩托车一辆、电脑一台、沙发一套、组合柜一套、席梦思床一个、大理石桌一张、茶几一张、棉被六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阳某甲与被告阳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阳B由被告阳某乙抚养成年,原告阳某甲不支付小孩抚养费;
三、共同财产:男式摩托车一辆归原告阳某甲所有;电脑一台、沙发一套、组合柜一套、席梦思床一个、大理石桌一张、茶几一张、棉被六床归被告阳某乙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侯卫文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