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乙与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乙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赔偿事项已自行达成协议,诉讼无须再进行下去。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周某乙负担。
审判员周某乙元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曾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