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黄某:
关于你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黄某已依照(2011)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以及申请执行书的内容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