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苏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苏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苏xx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2800元。现李某已将该款领走,本案执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某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