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某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鹅航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飞跃,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莹,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中心副主任。
上诉人天鹅航空投资有限公司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某人民法院(1999)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鹅航空投资有限公司又以和被上诉人达成还款协议,已经部分履行了一审判决的还款义务为由,于2000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分期履行一审判决义务的调解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鹅航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略)元,由天鹅航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小青
审判员张勇健
代理审判员宫邦友
二00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孙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