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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鹅航空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中心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0-1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经终字第20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某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鹅航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飞跃,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莹,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中心副主任。

上诉人天鹅航空投资有限公司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某人民法院(1999)新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鹅航空投资有限公司又以和被上诉人达成还款协议,已经部分履行了一审判决的还款义务为由,于2000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分期履行一审判决义务的调解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鹅航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略)元,由天鹅航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叶小青

审判员张勇健

代理审判员宫邦友

二000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孙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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