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李昌胜,慈利县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湖南公司张某乙界市慈利县分公司。住所地慈利县X路。
负责人张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被告慈利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慈利县X村。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伯红,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向某与被告中国移动湖南公司张某乙界市慈利县X镇X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于2012年5月21日向某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某承担。
审判长李黎斌
审判员徐联合
人民陪审员唐敦文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