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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XX与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永辉,系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系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XX市X村XX集体宿舍。身份证号码:x。

原告何XX与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永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株洲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签订本调解协议之日即将收取的422元费用退回给原告,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株洲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强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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