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乔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户县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乔某依据(2011)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工程款378445元及该款从2008年6月1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给付之日,并承担诉讼9100元、执行费920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1819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尚欠之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户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建利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