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兰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2007)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8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兰XX的银行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某
审判员王建利
审判员弋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