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肖某乙(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人民币5000元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丹平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0一0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杨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