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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胡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原告秦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新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胡某于2011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秦某人民币1900元。权利人秦某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已自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新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邓辉

审判员胡某

审判员黄静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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