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原告秦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新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胡某于2011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秦某人民币1900元。权利人秦某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已自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新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邓辉
审判员胡某
审判员黄静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彭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