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汉族,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学生,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女,汉族,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学生,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镇秋实工业小区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宇,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技术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中,原告王某甲以其已与被告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北京澳特舒尔保健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仪军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二ОО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江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