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本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9)苏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乙所有的湘x号轿车,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处理,申请人李某甲、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之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乙所有的湘x号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小明
审判员李某权
审判员易香香
二0一0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何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