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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苏执字第25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曹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某乙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本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9)苏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乙所有的湘x号轿车,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处理,申请人李某甲、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之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乙所有的湘x号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小明

审判员李某权

审判员易香香

二0一0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何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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