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40岁,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69元,减半收取2384.5元,由原告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