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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住陕西省XX市X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郭XX,男,系陕西省XX县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西安XX区X村民,住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

原告张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亚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郭XX、被告王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其与被告2005年登记结婚后,2008年协议离婚。2010年6月再次登记结婚,同年x月6日生一女,现随自己共同生活。同年8月10日,其离家,在外生活至今,2011年6月,其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自己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的夫妻感情未能改善,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王xx由自己自行抚养;要求分得75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屋一套以及10平方米商业用房与等额住宅面积置换的差价款共10000元。

被告王X承认与原告登记再婚后于2010年8月离家,辩称,原告登记再婚后仅回家三次。现同意与原告离婚;亦同意原告自行抚养女儿王xx;因原告已拿走安置费等50000元,拆迁安置房系用自己的安置费及父母的房屋面积置换取得,每人1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尚未兑现,不同意原告的分房及给付差价款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x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x月x日协议离婚。2010年x月x日登记再婚,同年x月x日生一女,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所在村拆迁改造,原、被告及子女应分得了安置费、过渡费及奖励每人40000元,三人累计120000元,同时用置换面积选取了75平方米和120平方米房屋期房各一套。因置换房屋,被告家向拆迁单位交纳了不足部分房屋款58900元,被告父母因此扣减了原、被告应负担的相应的置换房屋款,连同过渡期间租房,两项共扣减了原、被告家40000元。原、被告实际分得了三人的安置费及过渡费等80000元。2010年8月,原告取出其中的50000元,用3000余元为家庭购买了电脑,给被告留生活费1000元,余款44000余元由原告保管使用;下余30000元,被告除归还为母亲治病所欠外债,余款由被告保管。同年8月10日,原告离家在外生活至今。2011年6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同居生活。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2005年登记结婚后,于2008年离婚。又于2010年x月登记再婚后,生育了女儿,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女儿由自己自行抚养,被告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原告要求分得75平方米安置期房一套,因上述房屋尚未建成,本案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张X与王X离婚。

二、孩子王xx由张X自行抚养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亚齐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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