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曾某,男,40岁,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与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朱国强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邓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