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公民有权利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长吴运民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人民陪审员廖新学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