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
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章某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原审被告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岸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章某、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直属支行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原审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章某又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章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章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110元,减半收取7055元,由上诉人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何国安
代理审判员王进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