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武汉裕大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余某因与被上诉人武汉裕大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3月6日当庭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余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余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平
审判员邓万杰
代理审判员周某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