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鄂应城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王某甲。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
申请人王某甲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赵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甲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赵某某于2008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为由,请求宣告赵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应城市X村老聂湾X组,与申请人王某甲属母子关系,于2008年4月离家出走,其夫王某甲新于2009年6月在东北打工时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赵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某某自2008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已满两年,有应城市公安局三合派出所、应城市X村民委员会及村民证明,在公告期内,赵某某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没有与本院联系,赵某某失踪的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赵某某为失踪人;
二、指定申请人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在王某甲成年之前为失踪人赵某某的财产代管人,王某甲成年后为失踪人赵某某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张桂生
审判员吴壮飞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