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X乡X村民,住(略)。
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05)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郴民执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该案指定我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某的银行存款76508.67元(含诉讼费3230元、财产保全费700元、执行费103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某的收入76508.6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小明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x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