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骆争光,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原告周某乙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原告周某乙于2012年4月11日以双方协商一致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乙负担。
审判长刘波
代理审判员唐乐贤
代理审判员彭义军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何广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