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朱某
申请人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某劳动争议一案,湖北省武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江劳仲裁字(2011)第X号仲裁裁决书。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收到裁决书后以原仲裁裁决申请人支付朱某加班费6474元没有事实依据,认定朱某月工资1600元错误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以与朱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敬华
审判员黄大庆
代理审判员胡铭俊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胡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