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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艾细佬与被申请人邵阳县公路管理局事实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艾细佬与被申请人邵阳县X路管理局事实劳动争议一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03)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邵阳县X路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03)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邵阳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2003)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艾细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04)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艾细佬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杨正胜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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