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艾细佬与被申请人邵阳县X路管理局事实劳动争议一案,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03)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邵阳县X路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03)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邵阳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2003)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艾细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04)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艾细佬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杨正胜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