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蔡某某,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祁某、陈某、吴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祁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1)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作出(2011)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祁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固始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祁某、陈某、吴某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1)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杰
代理审判员黄少斌
代理审判员曾峰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柴夏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