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谈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依据湘潭仲裁委员会(2010)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9324元,湘潭仲裁委员会(2010)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裁定如下:
湘潭仲裁委员会(2010)潭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涌
审判员邹湘辉
审判员陈志雄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肖岚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