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爱知县丰田市丰田町1番地。
法定代表人齐某明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奚某某,北京赛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中,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小关西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洋,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长林,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洋,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长林,北京市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诉被告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于200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本)丰田自动车株式会社撤回对被告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晓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