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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滥伐林木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11年7月16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到遂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遂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经本院通知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0日左右,被告人丁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某下,将其购买的位于遂平县X村任洼庄至三所屋庄东西路中段的55棵杨树砍伐掉。经鉴定,被砍伐的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6.448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人SWFR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技术鉴定结论书及林木检尺表,遂平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遂平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丁某投案的证明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某下,在非林区采伐杨树折合立木蓄积16.448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丁某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案发后,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某、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2年8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魏彦琴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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