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女。
被告朱某,女。
案由:所有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与被告朱某系婆媳关系。2011年2月,原告之子(被告之夫)赵某某在打工时不幸身亡,雇主一次性赔偿原、被告等147000元,该赔偿款一直由被告朱某保管。后原、被告就赔偿款的分配不能达成协议,2012年3月,原告邓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朱某给付自已应得的份额52000元。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给付原告邓某应分得的赡养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12000元,在2012年3月16日前付清;
二、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财产保全费450元,共计1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洪亮
人民陪审员朱某忠
人民陪审员熊政德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龙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