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道县人,住(略)(略)。
被告道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道县X路。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局局长。
原告李某不服被告道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道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冯宝英
人民陪审员张凯成
人民陪审员谢重阳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