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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道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道县人,住(略)(略)。

被告道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道县X路。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局局长。

原告李某不服被告道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一案,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道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冯宝英

人民陪审员张凯成

人民陪审员谢重阳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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