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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慈利县信用合作社与被告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慈利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员,住(略)。

被告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许某因投资做柑橘篓子生意,为解决资金周某,于2007年12月29日向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笔,总额为3万元。2笔借款分别是2万元、1万元。双方均对2笔借款立下了借据。约定的借款期限均是2007年12月29日至2008年12月20日,借款利率均为月利率11.16‰。对上述2笔借款被告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利息后,亦未按双方约定的借据内容向原告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2笔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要求偿还剩余借款,被告均未答复。2011年12月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许某偿还所欠借款本金3万元及剩余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许某偿还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共计4.1776万元(此款为本金3万元、利息1.1776万元,利息算至2011年12月2日止),于2011年12月2日向原告支付利息1万元,剩余本息3.1776万元于2011年12月25日前全部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许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际忠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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