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朝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里X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1区X号楼X室。
被告北京敬宾良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朝阳区农光南里X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博箐,北京市康泰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康泰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敬宾良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75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党淑平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