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彭某:
阳某申请执行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7日立案执行后,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09)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彭某已于2012年5月7日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