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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马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马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马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安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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