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衡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衡山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复议人衡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不服衡山县人民法院2010年6月9日作出的(2008)山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期间,经协调处理,申请复议人衡山县房地产管理局遂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申请复议人衡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衡山县房地产管理局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即生效。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