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住所地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某某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尹某某,某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某某。
法定代表人谭某,经理。
上诉人某某(以下简称微电机厂)、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微电机厂的委托代理人贺某某、陆某某,上诉人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某某、陈某,被上诉人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微电机厂厂房垮塌原因、厂房垮塌造成的损失等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上诉人郭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韩小平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某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