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韦某某,男,壮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城建集团材料公司干部,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王立光,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园林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苗某,局长。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文化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园林局、北京市丰台区文化委员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韦某某于200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