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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与北京市丰台区园林局、北京市丰台区文化委员会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3-12-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10502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韦某某,男,壮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城建集团材料公司干部,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王立光,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园林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苗某,局长。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文化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园林局、北京市丰台区文化委员会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韦某某于200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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