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广东XX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XX
被告郴州市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362583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肖秀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郴州市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XX的银行存款3625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黎建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