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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XX电气有限公司与郴州市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原告广东XX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XX

被告郴州市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362583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肖秀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郴州市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张XX的银行存款36258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黎建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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