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刘××。
被告和××。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秀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0年10月29日,被告刘××向原告借款12万元,由被告和××担保,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及其担保人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刘××辩称,我实际贷了原告6万元现金,约定利息6分,我还了7200元利息,利息过高,我只承担法律规定的利息,我分期偿还。被告和××辩称,我是保人是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于2011年农历12月28日之前偿还原告2万元本金,剩余本金4万元由被告刘××于2012年农历正月28日之前还清,利息10466元于2012年农历6月28日之前付清。被告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武秀杰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