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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滥伐林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42岁;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1年12月2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桃源县看守所。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林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被告人姚某先后购买了××县X村民尹某甲、尹某甲、尹某乙责任山上的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树砍伐后出售。经检验,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47.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线

索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尹某甲、尹某甲、尹某乙、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林业技术鉴定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如实供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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