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杨某:
黄某申请执行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2年4月10日将本院作出的(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