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诉保字第X号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郴州市某石墨矿。
合伙事务执行人何二某,系该矿矿长。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郴州市某煤矿。
合伙事务执行人何某,系该矿矿长。
第三人郴州市X区某煤矿。
合伙事务执行人何某某,系该矿矿长。
第三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系郴州市X镇胡子岭煤矿(625矿)合伙事务执行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郴州市某石墨矿与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郴州市某煤矿、第三人郴州市X区某煤矿、李某股权收益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郴州市某石墨矿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郴州市X区鲁塘矿区整顿关闭兼并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的资源整合补偿费100000元。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郴州市某石墨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郴州市某煤矿的资源整合补偿费1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骆XX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