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某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鲁某,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姚某。
本院在执行周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给付申请人),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姚某已分期履行案件款3450元,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周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及利息共计3450元(含案件受理费25元)。不足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周某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放弃。案件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姚某也已交纳。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周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哲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