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
被告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王××房屋租赁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某、潘俊元承担。
审判员王彦占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