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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与王××房屋租赁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孔某。

被告王××。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与被告王××房屋租赁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某、潘俊元承担。

审判员王彦占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卜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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