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礼泉县XX局。
法定代表人王XX,任局长。
被申请人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XX,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礼泉县安XX局与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审查执行一案中,2012年5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礼泉县XX局(礼)安监管罚[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苟选利
审判员:裴静
代审判员:田某龙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