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XX,男。
被执行人王XX,男。
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受理申请人朱XX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2000元外,余款90000元因被执行人仅有的工资已被冻结,经查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完全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继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