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化名),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原告唐某(化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家住(略)。
被告唐某(化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系被告杨某妻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化名)、唐某(化名)诉被告杨某、唐某(化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化名)、唐某(化名)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化名)、唐某(化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唐某(化名)、唐某(化名)负担。
审判员陈芳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艾晶晶